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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

财税〔2013〕52号
2013-07-29
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
【发布文号】 财税[2013]52号
【发文单位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【成文日期】 2013-07-29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
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,经国务院批准,自2013年8月1日起,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,暂免征收增值税;

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,暂免征收营业税。

请遵照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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